一位已经退休的大学副校长,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却因为贪污受贿成了法庭上的被告人。在长达11年的贪腐之路上,他换着花样收钱,把收受购物卡也当作正常的“人情往来”。
庭审现场
日前,由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李富山贪污赃款予以退还,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帮朋友忙,“好书记”冲破了为官底线
2014年8月29日,李富山被山东省纪委立案调查,省纪委于同年9月26日将此案移交山东省检察院。9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指定济南市检察院管辖,该院于10月8日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富山立案侦查。经山东省检察院决定,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五个月,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5月21日,该案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李富山在庭上的懊悔并非一时的有感而发。这位老共产党员,在2003年以前,本是群众口碑极佳的好书记。那时的他担任苍山县委书记、临沂市罗庄区区委书记,兢兢业业、奋发有为,单位的同事对他的评价也很高。而自2003年调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后,由于正值临沂城市建设大发展时期,李富山手握实权、位高权重,成了许多房地产开发商“追捧”的对象,他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悄然发生了变化。从此,李富山踏上了长达11年的贪腐之路。
谈及第一次受贿的情形,李富山回忆称,当时是他刚上任一两个月的时候,李某请他帮忙补办土地证。在此之前,他一直坚守拒腐防变的为官底线,拒绝过很多人的诱惑,但因为这个李某和他是同一个村的,从小一起长大,是老朋友了,以前还经常帮衬他,关系非常好,实在很难开口拒绝。而且李富山自己也侥幸地认为,帮忙办证这件事是走正常手续,不算是违反原则,帮忙也是举手之劳,于是就收下了李某送来的5万元现金,随即帮他补办了相关证件。
李富山回忆说,当时因为是第一次收钱,确实也惶恐过,但一想,这不算什么违纪违法的大事,后来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谁知,正是这次的帮忙彻底冲破了李富山的为官底线。从此,对于朋友的求助,他都来者不拒,能帮则帮。对于上门送礼的,即便明知是为求“关照”,他也少有推辞。渐渐地,李富山在受贿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严惩贪腐的高压态势下,他依旧心存侥幸、不知收敛。
高层换别墅,700多万差价款落个人腰包
2017年8月14日下午2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李富山再次站在了济南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身穿蓝衬衫、黄长裤的他,头发花白,手里还拿着一叠厚厚的材料。而距离此案上一次开庭,已过去了一年之久。
当日庭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一笔717万余元的贪污款。那是2011年4月,已离开政坛、调任临沂大学副校长的李富山,找到差不多同期到任的校长丁凤云(已被判刑),向她提议,由他们二人与王勇(临沂大学另一管理人员,已被判刑)一道,以教职工购买代建小高层的价格,在淮海御景湾小区选购联排住宅,购房差价从开发商淮海建设集团所欠的土地出让金中抵扣。
据李富山供述,当时按照学校研究的意见,作为新入职的校领导及教职工,都可以申请在淮海建设集团代建的4栋小高层里选房、要房。在他之前担任校领导的,大部分都选的是一期联排住宅,因此,李富山也希望要到联排房,而非小高层,否则他觉得“有点亏”。
2011年上半年的有一天,当李富山找到丁凤云,聊起要房的事情并说出他的真实想法后,得到了丁凤云的认同。他们拉上王勇一同商量后,瞄准了淮海建设集团旗下在建的淮海御景湾小区,并在李富山的提议下,由丁凤云拍板,3人开始具体操作这件事情。
2012年8月至9月,李富山等3人以购买小高层的内部价格,购买了位于淮海御景湾小区的联排别墅。三套房的实际房款分别为392万余元、352万余元和297万余元,而截至案发,3人实交房款均为108万余元,购房差价款合计717万余元。同年,三人分别领取了房屋钥匙,后来李富山将其购买的别墅按市场价转售给朋友套现。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李富山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淮海建设集团拖欠临沂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苑房产公司”)土地款,与临沂大学没有经济往来,师苑房产公司系独立法人,李富山等人的购房款差价原本是安排由该公司垫付,与临沂大学无关,因此贪污罪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师苑房产公司虽系独立法人,但其多名股东均为临沂大学的校方管理人员,这些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应当只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性,被告人李富山实际损害的仍是临沂大学的债权,属于贪污行为。但师苑房产公司并未向淮海建设集团抵扣相关购房差价,因此,李富山的贪污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
换花样收钱,辩称人情往来不算受贿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富山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以及临沂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等7个单位及个人在补办土地证、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从2003年至2014年的11年间,共收受贿赂8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在被指控的7笔权钱交易中,有一笔是“以房换房”的交易。
原来,临近退休的李富山打算在济南买套房子养老。在筹集房款时,他将做房地产生意的李某约出来吃饭。席间,他提出要卖掉国土局分给他的那套房子,售价120万元。实际上,那套房子的市场价格只有40万元。李某心领神会地答应“接盘”。
一段时间以后,李富山安排人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并发给了他一家济南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号,让李某打款119万余元。这笔钱,直接被用于支付了李富山在济南的购房款。
这种变相受贿的行为,却被李富山当作是“以房换房”的私人约定。
“李某本就是临沂数得着的房产开发商,为何还会选择以如此大的差价购入你这套房?”对于检察官的讯问,辩护人辩称,李某的119万元购房款并不只用于购买那一套国土局宿舍,还包括李富山后来打算出售的一套新房,两套房子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李某。李富山也表示,李某虽是房地产商人,但购买他的二手房也很正常,因为国土局宿舍和他后来的新房,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都非常好……
除了对房子,对收受的购物卡和现金,李富山也有一番辩解。
李富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临沂当地房产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与他们先后结成了长达11年的利益关系。其间,逢年过节,这些开发商就将2000元、4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多次送往李富山的家中,而他的态度则是“推辞一二,也就收下了”。单是李某一人,就先后22次送给李富山24张购物卡,总计价值6.8万元。
不仅如此,这些开发商们还利用各种时机,用报纸包裹着一沓沓现金,送到李富山的办公室或家中:李富山的父亲去世,房地产商胡某送上1万元;李富山到济南看孙子,去济南办事的胡某又送上5万元;找他帮忙给朋友调动工作,送上2万元;求他帮忙承揽土地整理项目,又送上10万元……而几乎每一次,李富山都是“推辞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在对待这些钱财的态度上,李富山也不认为都是受贿。虽然送礼者纷纷表述是为了感谢李富山的“关照”,但在李富山看来,收受购物卡这件事多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与他交往甚深的这几个房产开发商也都是“亲友圈”的人,自己也曾在对方母亲过世时送上慰问金,这样的金钱往来算不上受贿。
此外,李富山还辩称,胡某是他的远房外甥,逢年过节和他父亲去世时送卡、送钱应属于人情往来;他帮助李某缓交配套费、加快办理抵押贷款等,均是通过正常手续,没有违规违法操作等。
副校长腐败,暴露出的问题值得警惕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清净场所,高校领导作为学校的掌舵人,本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培养有能力、有素质、有道德的优秀人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更应该对自己严格要求。然而由于高校长期封闭运行,以致腐败高发、权力面临失控危险。”济南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办案检察官郭承志说。
办案检察官认为,李富山贪污受贿案的背后,暴露出三大问题值得警惕:一些高校管理人员个人法治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心存侥幸;部分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由于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使人对法律、对规矩缺乏真正的敬畏之心。高校领导干部堕落为腐败分子,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归根结底是丧失了党性原则,迷失了前进方向,变成了功利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信奉物质至上、金钱第一,最终抵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因此,不管什么时候,不管当下如何辉煌,只有不忘初心,时刻严于律己,才能够在人生路上踏实而顺利地前进。
检察官建议,必须把任性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方能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高校要以案为鉴,围绕干部选拔、基建后勤、职称评定、招生、领导班子决策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廉政风险的排查与防控,健全完善各项内控机制,确保权力规范运行。高校各级党组织和负责人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担子挑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像抓业务工作那样抓党风廉政建设,既要管事更要管人,方能保证人员不出事。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结后,济南市检察院为提升校园法治建设质效,深入开展检校合作和“法治进校园”活动,着力在强化机制保障上下功夫,促进共建合作常态化、长效化,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动会商制度,推动形成顶层设计、系统推动、全面落实的合作格局,努力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还校园以净土。通过检校合作共建,围绕教学实践、学术研究、在职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搭建司法实践平台,努力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互促;围绕破解难题,搭建会商研究平台,形成高层次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办案实践;围绕素能提升,搭建人才培养平台,提高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造就精英检察官群体。
此外,济南市检察机关还通过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开展法治巡讲、发放法治教育读本、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有效增强了法治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