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学院监察审计处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和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注重效果;
(三)积极稳妥;
(四)有利于规范管理;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与学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结果;
(三)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结果;
(四)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结果;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结果;
(八)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的审计结果;
(十)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结果;
(十一)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十二)院长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审计结果;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不定期进行,公告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校园网公布;
(二)通过会议、专栏等形式公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经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
第八条 除监察审计处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