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能  工作动态  纪律教育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学习园地  警钟长鸣  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院财经规章制度>>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20日 15:53  来源:  点击:[]

(粤外艺职院[2007] 722007510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项经济工作,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保证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1号《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粤教财[2007]48号文的精神,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工作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院长经济责任制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通过建立经济责任制,明确规定学院各级领导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应该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责任。

第四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学院应建立对经济责任人的考核制度,把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纳入干部考核工作中。

第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经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院长及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院长经济责任制

(一)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院长主管财务工作,带领财务部门依法开展各项财务工作。负责组织学院经济责任制的建立,确定学院内部各级领导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并督促执行。

(三)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制和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保证学院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四)负责审定学院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办学经费筹集和使用计划。

(五)负责审定并签署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的经济协议。

(六)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严格禁止“小金库”。

(七)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依法任用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

第八条协管财务的副院长经济责任制

(一)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负责带领财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依法组织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领导学院会计工作的实施,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要求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使之不受到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

(七)协助院长审核学院基建项目或大型修缮项目等经济业务支出。

第九条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

(一)财务处长是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日常财经工作。

(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拟订和修改学院各项财务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计划,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借贷、基建立项、合同等调查论证和效益考核等。

(四)负责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制定部门经费分配办法,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拒绝支付一切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开支。

(五)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和年终决算工作,对会计数据信息和报表和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学院各非独立核算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加强收费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负责组织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学院国有资产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八)负责对二级财务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九)自觉遵守税法,督促办税人员及时足额交纳各种应缴税金。

第十条各系、处、室、工会、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各系、处、室等处级部门的行政正职(简称部门负责人)。部门没有行政正职的,由主持部门全面工作的副职履行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日常财务收支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四)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部门所有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五)部门负责人本人为当事人的经济业务须视业务内容按规定权限由院长审批(或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

(六)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七)院内独立法人核算的单位(公司)负责人必须支持本部门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

(八)各部门负责人除履行以上经济责任外,还必须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各项经济工作中按规定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学院纪委、监察审计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职责。

第三章各项经济工作的责任分解

第十二条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院长负责组织审定和督促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

(二)财务处长负责:1、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2、制定学院内部各部门经费预算分配,督促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制订本部门经费的预算支出分配,并对部门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院长。3、负责审核部门专项费用,并上报院长审批。

(三)财务处长负责组织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院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算和预算必须经院长审阅后签名确认。

(四)学院部门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即成为学院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执行本级预算,严格控制支出,依法组织收入。

(五)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副职签批时必须办理委托手续。

(六)财务处长负责监控学院一级的预算和部门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定期向院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院长负责审批十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及预算外专项,十万(含十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及预算外专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由院长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修订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院长负责组织、审批和督促学院各项财经制度和经济分配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贯彻。

(二)由财务处长、人事处长、后勤处长分别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拟订学院的财经制度、经济分配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制度等。

(三)院内独立法人核算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的会计主管人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支持本部门财务人员贯彻落实。

(四)制度一经颁布即成为学院财经工作的依据,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学院后勤部门(后勤处、后勤集团)的负责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可能,应于每年10月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及专用设备的购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和用款计划)。原则上,后勤集团提议的修缮项目应先提交后勤处审核。对其中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附上经专家和有关人员初步审议过的可行性报告或意见。

(二)后勤处对每一年度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应进行初审并整理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可能由学院领导提出的重大项目,须由院长指定主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做预算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及预算由院长签名确认后交财务处长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长和纪检监察处长应参加年度基建(修缮)项目支出预算审议。

(五)以上(一)至(四)项工作必须在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

(六)财务处处长须把经批准的项目经费纳入下年的预算中,对超出学院自有资金能力以外,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融资方式解决的项目,必须资金到位后才能实施。项目的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预算,专项结报。

(七)经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后勤处长对其中可以在学院现有设备中进行调配的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电子设备除外),其余须按照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后勤处长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直接责任。

1.基建项目(包括不须经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零星新建项目)在主管后勤部门的副院长领导下由后勤处长负责组织实施;

2.仪器设备购置及实训(验)室建设与改造由后勤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电子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负责调配和组织实施);

3.家具购置由后勤处长负责组织实施。

(八)学院纪检监察处长应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并对实施的项目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与经济协议签订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学院内部非法人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根据国家的《经济合同法》办理。

(二)经批准纳入预算的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设备购置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由项目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办理,经财务处长和纪检监察处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三)经批准的十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及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由项目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主管院领导的主持下与有关单位拟订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学院公章。被授权代行签名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内容负直接责任。

(五)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违反合同或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六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院长负责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二)院长负责督促各位院领导于每学年结束之前组织属下有关部门编制下学年的收入预算,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各部门授予预算由学院办公室书面报给财务处,作为编制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依据。

1.后勤集团的服务创收,由主管后勤的院领导负责与后勤单位拟订创收上缴指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上缴指标一经确定,后勤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收入,主管后勤院领导必须对收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2.教育事业收入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学生处招生办按批准的招生工作、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入预算。

3.教学科研收入、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由各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各系、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拟订收入预算及收入分配办法,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一经审定,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

4.财务处处长负责按有关物价规定拟订学院各项收费标准,经院长批准后报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5.学生处招生办在招生简章及新生入学通知书上标出的收费标准必须以《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标准为依据。

6.以上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由财务处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7.财务处和学生处对不能按时交缴的学生学费收入要采取措施催缴。财务处要及时把欠费学生名单和金额通知各系,各系分管学生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催缴学生的欠费。

8.凡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融资,由项目主管院领导提出融资意向,由财务处处长负责对学院的还款能力进行测算。由项目主管院领导根据融资的必要性和还款能力的预测,向院长提交包括融资方式、融资总额、用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期限、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期限、还款计划的可行性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名确认。

9.融资的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处长负责组织办理、融资的各种正式文件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章。资金到位后,财务处长负责监督按计划使用,并负责督促按计划还款。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体制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财务机构的设置:在不违反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院长提出学院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

(二)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对集中在财务处的二级财务账,应严格按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行分工管理,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稽核。

(三)凡不按规定设立的会计机构必须予以撤消。

(四)财务处各岗位由财务处长设置并负责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条件。

(五)学院二级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财务处、人事处审查后按学院规定程序聘用。

(六)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全院会计人员的登记、资格证年审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院长和主管后勤部门的副院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学院财务处、后勤处和各固定资产分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

(二)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制度完善,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审核院内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处理情况。

(三)后勤处是学院统一管理并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图书除外)实物账或卡片账的专职管理部门。其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的建立与建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账、实物管理、清查等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各分管部门记账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网络管理的实施、指导和协调,以及组织清产核资等工作。

(四)后勤处处长、图书馆馆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对本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负责,要求做到财物相符、防止流失、确保其安全完整,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的经济责任分解。

(一)院长是学院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负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学院内部各法人单位(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报告分别由各法人代表签名,各法人代表对其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财务处长负责建立健全本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禁帐外设账,对财务处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四)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对自己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

第二十条依法纳税责任分解

(一)院长对学院的纳税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院长必须支持学院办税人员依法纳税。

(二)财务处长负责按税法组织学院的税务工作,督促办税人员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办税人员在财务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学院的税务工作。

(四)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四章经济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建立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学院纪检、人事、审计在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定期对学院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考核小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核或干部考核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经济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专门查核。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由学院党委、行政及纪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处理。学院纪检监察处具体抓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党委分别对其做出限期改正、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处(室)、工会、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的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有关纪律责任。

(一)对不认真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管辖单位(部门)经济活动混乱的。

(二)对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法执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

(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资财的。

(四)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管辖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四)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奖金的。

第二十九条对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视其责任轻重,责成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上一篇文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下一篇文章: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   邮编:51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