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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2016年06月02日 16:1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深入推动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高校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高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党委应当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学校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融入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研究部署,检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高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再监督”的职责。

纪委应当坚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协助学校党委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有效防治腐败。

第二章 高校党委主体责任

第七条党委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部门单位(二级学院)、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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