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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

2009年10月20日 09:09  来源:  点击:[]

粤财文[1997]134号 实施日期:1997-10-1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财文[1997]134号

1997-10-17

为加强我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1997年10月17日广东省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 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管理作出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由计财部门或财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的各项收支情况,并按以下要求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立项报批。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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