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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初显成效

2017年01月07日 14:28  来源:  点击:[]

来源:南粤清风网

日前,省纪委副书记曾超鹏做客接受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就“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审理工作”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据曾超鹏介绍,今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显现出初步成效。1-10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11840人,其中给予轻处分7217人,给予重处分397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分别占受处分人数的61%、33.6%和5.4%。

执纪审理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一环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关注。曾超鹏表示,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从“破纪”到“破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四种形态”提出的主要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设置一道道纪律的藩篱,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避免“好同志”一步一步沦为“阶下囚”。

而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对纪律审查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就是执纪审理。曾超鹏介绍,执纪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执纪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在执纪审查结束后,对需要追究被审查对象党政纪责任的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向纪委常委会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从执纪的阶段来看,执纪审理界于执纪审查和纪律处分之间。执纪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通过对证据、事实、程序、手续的审核把关,“倒逼”执纪审查部门审查工作合法合规,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不枉不纵,对审查工作起到监督制约和促进作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比例不是固定不变

我省在执纪审理工作中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没有遇到一些困难?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曾超鹏回应,目前主要面临着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认识和理解、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的比例如何正确把握、执纪审理工作强度不断加大等挑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揣测是否意味着反腐“拐点”来临,要节奏放缓、力度减弱,执纪审理工作也要随之调整执纪的尺度,降低处分的档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曾超鹏强调,事实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绝不意味着反腐“拐点”来临,也绝不意味着无原则地降低处分档次,而是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更加严厉的执纪要求。

践行“四种形态”,执纪审理工作主要是如何对第二、三、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实践中,有个别执纪审理部门为了适应“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比例变化,人为设置框框和幅度,调整比例,这是“四种形态”执纪实践中的一种“误执”。对此,曾超鹏认为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比例而放弃依规依纪的原则;二是要正确看待这个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

广东积极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给执纪审理工作也带来了变化。曾超鹏说,执纪审理工作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

为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我省还积极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假如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由执纪审理部门会同执纪审查部门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有机结合

新形势越复杂、新任务越繁重,干工作的出错率就越高。广大党员干部对此十分关心,如何既能惩戒违纪违规行为又不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亟待相关机制的出台和完善。对此,曾超鹏介绍了目前广东采取的特色做法,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提出 “三个区分”,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执纪审理工作中,广东坚持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上述“三个区分”有机结合,既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宽容失败失误,激励干事创业,推动形成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也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始终坚持从严执纪,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

除此之外,为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工作中的准确适用,我省在执纪审理工作中,始终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对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理摆在首位;综合考虑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作出区别对待;坚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准确把握违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进一步突出违纪问题的政治性。

把握几个重要时间节点 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要求

当前,中央纪委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曾超鹏在访谈中也谈到,在执纪审理工作中,我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四种形态”,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通过把握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来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

如针对十八大之前的“四风”问题,原则上都是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十八大以后,在2012年底、2013年初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主要还是教育。十八大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前的,可以用提醒、诫勉的方法,如果有问题严重的、影响坏的、情节恶劣的,就会严肃处理。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一般要给予处分,如果确实情节轻微,也不一定都要处分。但是到2015年,“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后,那就要严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是一般的处分了,可以重一点,要通报曝光,有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显现出初步成效

据介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以来,今年1-10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11840人,其中给予轻处分7217人,给予重处分397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分别占受处分人数的61%、33.6%和5.4%。其中,省纪委监察厅处分厅级干部84人,其中给予轻处分46人,给予重处分2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分别占受处分厅级干部人数的54.8%、27.4%和17.8%。这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省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显现出初步成效。

2016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已办结的自办案件无一申诉,达到了“零申诉”的目标,反映出所办案件的高质量。曾超鹏表示,接下来计划再进行一次案件质量大检查,上次重点是检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此次将把重点放在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办理的案件上。同时,进一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审核报批备案案件、请示批复、发布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不断提高全省执纪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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