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2003)9号 2003/3/10印发)
一、非主体性办学是指区别于学院正常办学之外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或合作办学等非学历教育。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门在完成正常办学之外,充分利用学院现有的师资、设备等有利条件,以及学院的名牌效应,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各种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培训班、或合作办学。为规范管理,防范不正之风的产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举办的各种非主体性办学,必须明确办学责任和法律意识,凡冠以学院名称的统一纳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管理;以部门或集体联合举办的非主体性办学,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院的荣誉,不能损害学院的利益,举办前须报继教中心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三、不准与主体办学争资源。办学人员不能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生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变成自己的“自留地”、或形成“帮助外人打自家”的局面,扰乱学院正常的办学秩序。不能采取驱骗手段,蒙骗学员,或违反规定乱许愿、滥发文凭。如出现上述情况,学院有权予以取缔,收归学院管理。
四、组织非主体性办学,办学目的必须明确,招生计划、培训计划必须具体规范,简章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学习方式;2、报名条件、报名地点、报名时间及办法;3、详细的课程设置及收费标准;4、学员食宿安排;5、招生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及办公时间、网上咨询等,方便社会监督;6、学员进修证书;7、招生单位必须落款盖章。
五、严把办学资质关。开班前,应把招生和培训计划等有关办学资质送继教中心审查备案。对违反国家规定,不具备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准备不够,不能招生、开班。违反学院规定,擅自办学或与外单位合作办学、或出租或转借学校资源,追缴全部收入,根据违反规程和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合理利用资源,尽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各办学单位必须执行成本核算制度。须使用学院资源,须报继教中心统筹安排,未经批准,采取私下交易、见缝插针等形式,挤占教室和其它资源设备的,学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七、合理使用师资,鼓励教师多上课,但课程不能排得太满或者超负荷工作,使得教师疲于奔命,无暇顾及知识的储备,影响主体办学任务的完成;应注重教师的科研和业务进修,进行自我充电,不影响教师的健康。
八、严格财务管理,所有非主体性办学的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执行税后付薪的管理制度。杜绝手续不健全、乱收费、收费无依据、运作不规范、公款私存、甚至贪污、转移挪用、侵吞国有资产、腐蚀干部、污染育人环境等等的错误行为。对明知故犯的责任人,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