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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暂行规定

2009年10月20日 15:51  来源:  点击:[]

(粤外艺院党〔200205 2002/12/5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干部和教职工的行为,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院党委和学院职能部门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第四条 学院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政策出台、干部任免、教学改革、教育经费预决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程序,由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决定前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咨询专家学者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防止个人擅自决定、严重官僚主义和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选拔和任用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和任前公示”等组织程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将广大教职工公认的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不准封官许愿或有意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打击报复。

第六条 严格院内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执行;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资金、财产挪作他用,实行专款专用,反对铺张浪费,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院一切开支由财务后勤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部门的预结算必须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搞赤字预算;实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报销票据,按会计制度执行,各类收费实行事前申报制,各处室(即学院内设机构含系、部、中心,以及下设科或部门,下同)对外(包括学生)提供服务,均需实行成本核算,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不准在收费中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未经批准,不得擅立项目和变更标准收费。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制度截留、隐瞒收入;各处室(系)单位不准私设账户;不准公款私存或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钱柜;各处室未经批准不准滥发奖酬金、补贴、实物等。

第七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的管理制度。所有大额度工程,包括水电、修缮工程、大批量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资料等,均必须按规定招投标。政府有规定的由政府统一组织投标或采购;学院有规定的按学院规定进行;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预招投标工作,或进行假招投标或未经招投标便自行组织施工和采购。

大批量购物申请,必须注明当前市场价格和供应商的优惠价格或其它优惠办法,所有优惠差价返回该项购物专项减销付款数或上交学院财务部门;日常维修器材、教学及生活用品集中定期采购,少量急需用品需货比三家,选取货真价廉的购买,所有购物均需办理入仓手续,并实行办公用品价值总量登记领用手续,杜绝浪费。

不准以职务或工作之便,指定、推介或违反规定和程序直接插手基建、大批量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医疗药品采购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内定供应商或擅自扩大采购量。

第八条 在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

(一)严禁索取或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有价证券(卡)、礼金和其它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必须在该项公务活动结束后10天内如数上缴学院纪委或上级纪委。

凡因职务或业务关系参加专项工作或活动,不得接受该项工作或活动发放的礼金、酬金(列入省级各类专家库名单,以专家身份参加的专项工作或活动除外,但必须自觉申报和缴纳有关税款)。不准参与或支持骗税逃税、侵权盗誉的行为。

(二)不准贪污,不准索贿受贿,不准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学校公物和私人的财物。

(三)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含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下同)。

(四)不准以学院或部门名义收送“红包”;不准用公款办理信用卡供私人使用或支付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将此类费用转到其它公务费中开支或报销。

(五)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健身和娱乐活动,一律不准用公款购买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证,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配偶或者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回避,各处室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招工、调动、升学、就业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和利益;不准弄虚作假,为本人或帮助他人(包括学生)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学位、升学、奖励和其他个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规定。各处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政务公开制度,务必做到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办事结果,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和教职工、学生的监督。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要勤政廉政,不准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更不准有意刁难、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不准以任何形式假公济私,更不准以权谋私。对工作尽职尽责,真抓实干,做一件成一件见效一件,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互相扯皮。

在学院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协调工作时,以及外出参观学习,不准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得刁难任何人,不得脱离实际乱提要求,乱表态。

牢记和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或教学活动变为有偿服务;课外辅导不准收费;不准调戏学生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三条 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为人师表。是教师编制的行政干部兼课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课时影响行政工作;行政人员上下班必须准时,上班时间不能无故离开岗位;全体教职工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学院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外兼职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不准以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有止。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在公务交往中,提倡节俭、大方得体,严禁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按学院公务交往接待标准执行,超过开支标准由陪同人员承担超支费用。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要求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在统一安排之外,另找高标准的食宿地方;不准接受公务活动外的宴请或其他接待;不准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等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开会、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等各种机会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会议、评比活动、办班发证、职称评聘等事项的管理。

不准违反规定乱办班、乱发文凭;需办补习班的实行“收支两条线”;职称评聘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会议和评比表彰活动,精简会议、缩短会期、评比表彰活动要按计划事先审批,不准突破预算开支。

不准假借各种名义(如开会、调研、办班、培训、学习等)公费旅游;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款或者借用公车外出度假、游玩。

不准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名胜风景区开会、办学习班等;不准涉足色情,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参与赌博活动,以及观看、购买、索要淫秽影视、书刊及其它淫秽物品;不得吸毒。

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本人职务,业务不相符的考察活动,不准在公务出访中违反规定逾期滞留境外或绕道非公务地区;不准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出境证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考务和录取公开。

接受招生面试任务后不准授意或打电话泄露自己可能到达的招生面试地点;不准以打电话和批条子等方式干扰招生录取工作;招生期间不准接受考生或考生家长(亲属)的拜访或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招生面试的一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照顾录取不上线或不合要求的考生;不准以帮助录取、更改专业、分配就业等名义收受学生或家长的钱物和接受其它好处。公布招生违纪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责令退回,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分。本校学生参与招生中介带来危害的,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该生毕业档案,并通知用人单位。对考试泄题或监考作弊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严格车辆管理和用车计划调配制度。行政人员(包括中层干部)或教师出外办事,如无法安排车辆,必须乘公共汽车完成任务,不能借故不办或延误公务的落实。

不准用公车办私事;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未经批准车辆不准在校外停放;公车私用的,除按出租汽车的现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饭堂食品卫生和饭菜质量以及价格管理,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在保证放心食品卫生的原则下,主食用品(大米、面粉、米制品、面制品等)、食油、肉类(猪、牛、鱼、三鸟、蛋等)三大类实行一学期一次公开投标采购,蔬菜类(含配料)一星期公布一次价格,饭菜价格由财务后勤处审核确定;饭堂经济帐目日清月结,财务后勤处负责核实上榜公布;实行饭堂、小卖部学年需将经营情况向教代会和学代会报告制度,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实施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责任制。

(一)学院党委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总责;党委成员和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和院长贯彻实施本规定,并对分管处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总支书记、处长、主任)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各处室副职对分管人员和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中层以上的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主管处(系)室和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不准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和压案不查。

(二)党办、院办、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后勤处分别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处(系)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情况列入民主生活和党风自查的重要内容,每月至少自查一次。

(四)广大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员工廉洁自律,踏踏实实地做好教书育人的神圣工作,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工作、教学和生活中落实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党纪处分,严格按粤办发[2001]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公布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电话;在学生中设纪检员;特邀民主党派人士和教工代表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校本部和西校区设党风廉政举报投诉信箱,欢迎和保护全院师生踊跃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每年组织两次联合检查,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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