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防控和控制,着力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界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修正。依托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环节,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院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组织人事、招生考试、基建工程、物资图书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学术诚信等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协调廉政风险与防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组长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廉政风险点的确定
第六条 廉政风险点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权力行使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思想道德风险等,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政行为的风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廉政风险点主要发生在负责人、财、物及各类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的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组织人事管理风险点
(一)干部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保障机制,具体包括氛围营造、制度建设、程序把关、监督到位四方面的措施。
(二)人事管理:在人事制度建设、机构编制管理、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
二、招生考试风险点
(一)招生程序是否规范。
(二)是否坚持“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三)合作办学,网络办学等远程教育收费是否规范;教材、教辅材料的使用是否规范。
三、工程项目(含修缮改造工程,下同)管理风险点
(一)工程项目立项是否有论证报告、资金筹措方案和批复函。
(二)工程项目设计方面
1.是否实行限额设计和方案比选;
2.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有违规拔高标准,扩大规模。
(三)工程招投标方面
1.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
2.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3.工程项目是否违规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
4.资格条件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评标、评分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计划工期和招标控制价设定是否合理。
(四)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1.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2.工程变更项目手续是否完备;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工程项目是否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
(五)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方面
1.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超计划投资问题;
2.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3.工程项目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
4.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六)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完整。
四、财务管理风险点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三)是否存在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计划、用途的现象;
(四)是否存在财务预算、决算不准确及时,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预算项目或超标安排预算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或放贷收息、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等的现象;
(六)是否存在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往外款项长期结算不清的现象;
(七)是否存在擅自印制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缴销财政票据以及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罚款不开票或多收少开的现象。
五、物资(含图书)采购风险点
(一)采购计划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规避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擅自拆分采购计划的现象;
(二)计划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或为规避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擅自拆分采购计划的现象;
(三)政府协议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个人决定供应商,对价格、质量把关不严的现象;
(四)招标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招标管理规定,泄露有关招标的秘密,不成立评标小组,擅自决定中标单位的现象;评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资格条件是否有特殊倾向性,评分标准是否客观、公正;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物资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和配置等的现象;
(六)合同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的现象;
(七)物资采购资金支付中:是否存在未达到验收标准支付资金的现象。
六、资产管理风险点
(一)是否确定固定资产使用人和责任人,登记造册,严防流失,确保账实相符;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租金纳入学院统一财务预决算;
(三)是否坚持大额固定资产处置按规定集体研究决策原则;
(四)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是否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七、科研经费管理和学术诚信风险点
(一)是否存在列举各种名目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
(二)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合同书、在经费使用上未能严格按照合同书和预算开支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不按正常的经费报销手续和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经费报账的现象;
(四)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报课题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伪造学术成果、捏造学术经历,提供虚假信息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是否存在剽窃、篡改、套用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廉政风险等级的界定
第七条 根据公共权力的特性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通过风险值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风险等级。相关风险点位置包括六个方面: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行政和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六)其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八条 根据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我院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A类风险点(高风险级别)、B类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C类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具备上述三项风险点位置及以上的岗位,确定为高风险点,即A类风险点。
(二)具备上述两项风险点位置岗位的,确定为比较高风险点,即B类风险点。
(三)具备上述一项风险点位置岗位的,确定为一般风险点,即C类风险点。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防控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排查的风险点,制定相关防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防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风险点的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条 对风险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构筑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十一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控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制定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二条 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各部门、单位接到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发出的书面预警后,应在一周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
第十三条 实行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对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定期抽查一次。
第十四条 实行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实行廉政风险动态监管制。以年度为周期,结合形势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整、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职责权限的变更、防控措施落实的效果,识别新的风险点,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的内容和防控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回告实施预警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含后勤服务集团)、教辅机构工作人员和教学机构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导致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损害学院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按《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