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党〔2008〕47号 2008年6月26日印发)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学院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学院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学院党委正副书记、院长助理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3.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学院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申报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院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院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机关、系部等方面的改革;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院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遴选推荐。
8.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院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学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合资或股份制企业院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5.学院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示范性”建设项目等。
4.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5.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他需要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需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议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层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3.党委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的学院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院长办公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学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学院各部门、单位将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院纪委和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