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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20日 15:58  来源:  点击:[]

(粤外艺职院〔2009〕225号 2009年9月12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确保教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教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各类教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条 凡列入我院的国家、省部级、院级纵向教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含教改项目)和横向教科研等项目均纳入我院教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审计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提供协助。

第四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教科研经费,均由学院监察审计处实施抽查审签。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提交审计时应做到:

(一)所有教科研项目都应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经费预算,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

(二)凡承担教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教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向财务处申请组织清查相关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额和支出数,编报经费决算,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

(三)项目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处对编报的经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四)凡需审计的项目,教务处、科研处应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提供教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教科研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报送需要审计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凡审计的教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先经承担教科研项目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科研处及财务处签章后,再送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六)各在研项目的课题组应以书面形式阶段性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教务处、科研处收到财务处签章后的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表后,将财务会计资料和教科研项目的进度报送学院监察审计处审计;

(二)监察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开支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审计情况,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对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教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教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教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教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教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学院招投标管理等各项规定;

(六)审查教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和最高限额;

(七)审查决算表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是否附有协议书和协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审查项目经费是否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是否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九)教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报告

(一)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或存在不合理经费开支,监察审计处及时通知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进行核查,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协调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二)若被审计项目组拒绝就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或会计凭证的,一经查实,视为不合格决算,监察审计处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监察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教科研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条 教务处、科研处应于每年初对年内所有需审签的教科研项目报学院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范围和未报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签的教科研项目,财务处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二条 经过审计签章后的教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教务处、科研处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学院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和省教育厅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教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重点教科研项目经费从立项阶段、实施阶段到结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教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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