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院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职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宣传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设组长1名,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并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事宜。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笫三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要指派1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承担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讨论、商定学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确定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转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年度计划草案,报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后列入监察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通报、交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处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笫六条组织宣传部、人事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审议下一年度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
(二)组织宣传部根据学院党委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办理具体书面委托审计事项,以书面形式委托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向监察审计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
(四)督促被审计人员和所在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结果报告学院领导和反馈有关职能部门;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职责:
(一)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二)按照党委确定下一年度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决定、组织宣传部的书面委托,纳入监察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
(三)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负责向学院领导和委托部门、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人;
(五)及时了解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六)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以及文件资料等的整理保管工作;
(七)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
(八)根据信访、调研等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提供被审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九)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十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笫八条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审定签发。
笫九条 如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审计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时,该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参加审计联席会议的相关会议。
笫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