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2009〕224号 2009年9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指:学院主管财、物的部门,经济活动较多的单位以及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以及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和加强学院及二级单位的财经管理,作为主管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干部管理。
第六条 按规定需进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必要时延伸到所管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确定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十一)与所属部门或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出现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十二)依法履行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
(十三)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四)本人是否有利用职权,优先占用资源,造成资源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十五)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三年及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在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干部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中不真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法规情况应承担的责任。有对外投资活动的单位,应重点审查干部任职期间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分清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
(一)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学院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由监察审计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确定审计对象,报学院纪委审批后实施,或由党委组织部(或其它中层部门)根据需要提请监察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委托书。
(二)中层以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归属关系由其任职所属部门提请监察审计处审计,并由提请单位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收到提请单位的审计委托书后,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应当尽早做出审计安排,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当在监察审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监察审计处领导、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干部本人。特殊情况时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监察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的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计小组。
被审计干部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经核实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意见。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的反馈意见须经监察审计处审定。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应先征询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主管校领导提交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委托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反映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或本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可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并有权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纪问题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牵头,成员由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和人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商定年度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督促检查审计工作的进展,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纪委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利用监察审计处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