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2009〕223号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保障学院建设投资的合法使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结算送审前,须将全部结算资料整理齐全,并由后勤处等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一次送齐监察审计处审计。工程结算资料应由后勤处报送,委托施工单位送的结算资料不予签收。同时需附上“关于XXXX工程送审结算的报告”(见附件一)。
二、工程结算书中所有子目应与送审资料一一对应,无送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等资料依据的工程结算子目,将不予确认。
三、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包括(除图纸外,原件与复印件各送一份,审后原件退回):
(一)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盘(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二)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
(三)钢筋抽料表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图纸的电子版本(固定价款合同还应提供招标时施工图纸;已开工的基建项目尽可能提供设计图纸的电子版本,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应提供设计图纸的电子版本;竣工图提供原件一份,审后退回。项目开工前,提供一份施工图给监察审计处);
(六)工程竣工资料;
(七)图纸会审纪录;
(八)设计变更单(应注明具体发生的原因);
(九)工程洽商记录;
(十)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十一)会议纪要;
(十二)现场签证单(应注明具体发生的原因);
(十三)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十四)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十五)施工单位投标书(包括承诺书及相关电子盘等;已开工的基建项目尽可能提供电子盘,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应提供电子盘);
(十六)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
(十七)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十八)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十九)移交资料签收表(见附件二);
(二十)工程结算审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结算送审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呈交上列项目的结算资料,同时还应附上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维修申请。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送审资料的管理,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需在送审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出示审核意见。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五、对于送审资料为复印件部分,后勤处均应盖章,作为加强资料有效性的依据。
六、加强竣工图的审查,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后勤处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若同一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同的专业施工单位,后勤处应组织各方施工单位,明确其完成的工作范围,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凡是拆除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回收证明,如甲方不回收,则施工单位会同后勤处造价预算人员、主管领导鉴定、摊销、折价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
八、为了避免由于信息沟通不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对该工程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等情况给予说明。
九、各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及人员接到监察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办理;逾期不办的,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或终止审计,并退回审计资料。
十、施工单位在对数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修正的工程结算书送回监察审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视施工单位无异议,直接作出结算审计意见,并通知工程主管部门。
十一、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监察审计处在单项工程竣工以及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接收后勤处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遇公务出差、节假日和寒暑假等特殊情况顺延)。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经后勤处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监察审计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XXXX工程送审结算的报告(范本)/gljg/html/jiwei/uploadfile/200910/20/1555499265.doc
附件二:建设项目送审计资料签收表/gljg/html/jiwei/uploadfile/200910/20/155600265.doc
附件三: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gljg/html/jiwei/uploadfile/200910/20/1556668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