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院“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对《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审核与审批责任:
(一)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各分管院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或联系系部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权限内的审核审批,承担学院领导层的管理责任。
(三)财务处处长是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学院财务部门日常工作,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负责跟踪各项经费预算、监督审核学院各项费用支出的合法合理性,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四)各单位第一经济责任人(指各部门或各系部行政正职,简称部门经费负责人,下同),承担其部门内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责任,对审批其部门分管的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财务处长负责定期向院长汇报学院阶段性的财务收支状况。各部门经费负责人也应定期向院长汇报其部门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学院法人代表对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保留经济责任追究权。在各项经费业务处理过程中,对不按制度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凡部门经费负责人需授权他人审签经费支出的,应事前提交书面授权书,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处备案;若没有书面授权书,财务处不受理部门经费负责人以外的人员审签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预算内经费
第六条年度预算内经费,是指经学院批准的年度预算内各单位或各部门的包干经费、部门专项经费、创收经费、财政拨款专项经费,以及学院批准立项的各类培训及考点项目经费等,不包括基建项目或大型维修项目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年度预算内部门经费的审批责任:
(一)单笔费用3000元以下,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送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会计科长复核后可办理报账。
(二)3000元—5000元(含5000元),报财务处长审批。
(三)5000元以上的支出,要求提交事前请示,报分管或联系系部院领导审核后,送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已有院长批准的事前预算报告,可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四)事前已签有双方支付合同或协议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学院法人批准),但不包括基建或维修合同,部门经费负责人审签后,可直接到财务处办理审核报账手续。
(五)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的,虽有事前批准请示或合同文本,报账时仍需增加院长审签。
第八条差旅费、会议费或考察费用预算内经费列支的教职工省内差旅费、会议费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省外差旅费、会议费或考察费,必须事前请示,由分管或联系系部院领导审批;部门中层正职人员省外出差、参加会议或考察,须事前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接待费用部门预算内包干经费、创收经费中的接待费用,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在权限内审批。专项经费中的接待费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院领导列支的接待费用,由各分管院领导审批。预算外列支的和基建管理费中的接待费用,一律由院长审批。
第十条工资、劳务费、津贴或补贴
(一)部门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准列支劳务费或补贴类支出项目。创收经费或其他经费需列支人员费用,应事前提交分配依据或系部有关教职工酬金的发放标准,送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
(二)常规发放。由人事处审核制表的常规发放,如教职工工资、各类津贴或补贴、加班费等,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发放时由财务处长会签。
(三)创收经费课酬。各教学单位用创收经费计发的课酬,由各系部事前拟定课酬发放标准(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报联系系部院领导同意后,送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具体发放时,由各系制表、部门经费负责人审签,财务处长会签后发放。
(四)其他经费列支的人员费用或补贴。如预算内专项经费、财政拨款专项、考点经费、自收自支等项目经费中发放的劳务费或补贴,单笔业务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财务处长审批,单笔业务1000元以上,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五)年度预算外经费列支的劳务费用,一律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均需事前提出申请,下述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是指在年度预算内列支的经费。
(一)购置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部门经费负责人提交申请,由财务处长审批。
(二)办公家具购置,2000元—5000元,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或统筹安排。
(三)新到校人员办公家具或电子设备配置,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或统筹安排。但教学单位新到校人员若购置新的办公家具或办公设备,发生的费用在其部门经费中列支。
(四)电子设备购置,单件物品2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五)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专用设备购置,5000元以下由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教学专用设备购置,5000元以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教科研项目经费经学院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其费用审核人为教务处长和科研处长,支出时由财务处长审批。教务处长或科研处长若需授权下属审签教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授权书。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继续教育学院如列支财政专项拨款经费、考点经费等项目费用,劳务费补贴类支出费用按第二章第十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按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其他内容的支出,按第二章“预算内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后勤服务集团列支年度预算内批准的项目经费,按第二章“预算内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但5000元以上的列支可直接报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列支增加院长会审(工资劳务费支出除外);其他预算外列支的费用,一律由财务处长审核、报院长审批。
第三章预算外经费
第十四条凡预算外列支的经费项目,均需提交事前请示,经批准后,财务处方可立项列支。
第十五条3000元以下的预算外支出,报财务处长审批,但其事前请示须有分管或联系系部院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3000元—10万元的预算外经费项目,或需申请调增部门包干经费、专项经费者,事前请示报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1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经费,用款部门提出申请,送分管或联系系部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财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报账事项
第十八条事前支出审批,是指发生经济业务支出前,进行事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凡属政府统一采购的物品,应按规定由后勤处统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凡购买办公用品、图书、教材等物品,一次性支出在200元以上的,报账时应附购物清单,购买图书等资料还需有图书资料管理员验收签字(科研经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因公务出差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费用有效票据者,报账时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盖上部门公章,送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系部院领导、财务处长加具审签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但报账时只按原票面金额的80%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