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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09年10月20日 15:34  来源:  点击:[]

(粤外艺职院财〔2007702007510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经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维护我院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和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二)财务处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根据学院的财经方针政策,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院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学院财务规则、财务制度相违背的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三)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学院的经费,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按事业进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无计划无预算的财务开支,也不得超预算超计划开支,更不得随意调配学院的资源。

(四)财务处负责统一领导院内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五)学院的办学经费或资金,除独立法人核算的院内单位可以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管理和使用外,其他院内单位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由学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四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长负责带领财务人员依法开展各项具体会计事项的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和修订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第五条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提高学院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六条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院内财经政策,制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的院内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大设备购建计划和院办产业计划等)和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努力做好综合平衡。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把学院的有限资金落实到实处,以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学院各类资产的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六)对学院的会计事务实施管理。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全院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会同院内有关单位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职称(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等实施管理;管理学院的会计档案。

(七)组织全院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配合查处财经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和学院的财经纪律,堵塞漏洞,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第七条学院的后勤、校办产业(公司)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时,须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财务处、人事处按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后,提请院长审核,并按学院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审批。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是学院财务处。

院内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必须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规定纳入学院年度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每半年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院内二级财务机构可制定本级财经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但不得与上级或学院的财经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学院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须相应配备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需通过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学院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财务处应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学院收支预算建议数,并呈报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收支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收支,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院的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还须由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对于预算收入,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收入,将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缴入账,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监督各项收入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行为。

对于预算支出,要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和事业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支出规模。财务处要重点审核财务开支项目是否有预算、开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规定。

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追踪、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调整,每半年一次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分析报告。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的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1.教育经费,省财政部门的教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2.科研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但上级主管部门拨来的代管科研经费属于事业收入。

3.其他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本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开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科研收入,即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作为负债入账,并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指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内部门、单位利用闲置资产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如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将闲置的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或维修队、车队取得的收入等。凡实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不应计入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或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经营收入还必须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院办企业(公司)上缴的利润等。附属单位返还的由学院垫付的各种费用、补贴,应冲销学院相应的支出,不作为收入处理,回收的工资应计入事业基金。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学院直接向校外其它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内容要分类立项,并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的项目要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健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院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购制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各类收入中列支,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学院的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助学金、离退休费、公务费、业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购建和维修、专项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建支出,是指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五条学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院的年度事业支出预算取消预算内外的界限,确立“大支出”的概念,全部支出统一按经济性质、用途、内容分类,学院的各类支出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和控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院的财务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重视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实行经营收支匹配,准确反映经营成果。

第五章结余及分配

第十六条净资产是学院拥有的资产净值及出资者所拥有的产权,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等,具体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事业基金是学院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学院必须合法、合理的组织各项收入,加强内部经济管理,逐步扩大事业基金的来源,以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固定资金是指学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与固定基金相对应的是固定资产,对固定基金的管理实际上是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来实现。

(三)专用基金。

(四)结余。

第十七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二)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预算外资金收入减去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相应的支出之差。

(三)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将年度专项资金拨款数扣除年度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数。结存资金应按规定继续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

(四)事业结余,将学院各项收入扣除经营收入、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差额,加上已完成专项项目结余按规定留给学院使用的部分、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之和,减去各项支出扣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差额,即为事业收支结余。

第十八条学院应在正确计算各类结余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结余分配:

(一)将专项资金收支结存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

(二)将经营活动中未完工项目的经营收支差额结转下年,待项目完工后计算该项目经营收支结余。

(三)完工的经营项目收支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四)将弥补经营亏损后的经营收支净额并入学院结余。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六)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的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占50%),以及按其他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主管部门在年度收支结余的40%以内核定),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即按规定提取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勤工助学基金,即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是学院拥有的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建设,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及住房货币分配。

学院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管理这些基金,各类专用基金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要做好各项专用基金的收支计划,并保证收支平衡,留有结余;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开支,使用过程中要讲求效益。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经济权利。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院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是指学院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学院要建立健全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对于现金收支中出现的差错按规定的制度处理。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并加盖规定的印鉴。出纳人员收到现金,必须开具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必须按月连续编号,不允许空号,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出现现金长款和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根据领导批示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擅自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不得坐支现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二)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账。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严格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开具票据和保管银行印鉴不能由一人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要及时、定期核对相符,同时,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银行存款对账单相互核对。

(三)应收款及暂付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支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的资产。学院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跨年度的应收及暂付款,必须逐笔转入新的账簿。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回收和报销,控制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的数额和占用时间,特别是要加强离校人员(包括学生)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予以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四)借出款主要是学院借给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借款前须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要严格控制周转金的限额和期限,一般都要求在一年内归还学院。

(五)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保证存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用的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职工学生宿舍用房、库房、附属单位及院办产业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停车场、水塔、塑像、围墙等;附属设施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其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的水电设施、有线电视线路、通讯线路和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是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类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医疗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指学院办公与教学科研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设备、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文物及陈列品,指供教学、科研用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钱币、纪念物品等。

5.图书,指学院图书馆和院内各单位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书籍和各类载体形式的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院设备主管部门应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或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学院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经批准后到财务和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其中,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的对外投资应当是以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以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学院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院的对外投资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院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借入款是指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在申请借款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落实还款渠道和还款计划。坚持谨慎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的规模。加强借入款项目的运作管理。

(二)应付款是指学院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如:学院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时,应付而未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应付而未付的劳务报酬等。暂存款项是指学院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学院从职工工资中扣下的个人所得税、房租、水电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各类应付及暂存款项,应及时组织专人进行清理,保证按时办理清算。

(三)应缴款项是指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的学费、住宿费及应交税金等。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更不能自行将收到的应缴款项分成提留。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工会会费、教材费、学会会费、会议费等。学院应加强对代管款项的管理,在满足委托单位或个人对代管款项正常收支需要的前提下,其最终的清偿责任仅限于代管款项的收支净额。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处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院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以后,而得到的对学院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

学院财务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对比监督客体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活动的总和。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外部监督,另一个是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银行监督、物价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学院根据有关法规建立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和对院内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内部的财务监督应从收入、支出、分配等方面全面进行,同时财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物资设备、银行账户、院内结算工作等项目的监督。

财务人员要把财务监督寓于财务服务之中,在财务监督中体现财务服务,在财务服务中体现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监督,具体有三种形式: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建立健全包括院长(或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等多个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度,其内容应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要强化财务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将其与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权责结合,有绩施奖、有过施罚。

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主要是对学院各级财务工作领导(包括院长或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主管等)在任期届满即将卸任之时,对其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任期内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予以审计。通过建立离任审计制度,使每位任职同志能对其岗位负责,在任期内强化约束,减少投资和决策失误,从管理机制上加强对经济责任人的制约,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财务监督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发现、纠正、制止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通过办理财产清查,保护财产的安全,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主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通过办理财务收支,制止或揭发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对于违法的收支,应当依法进行纠正、制止,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独立法人核算的校办产业(公司),其财务管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发布的《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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