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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2016年06月02日 16:15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条 凡是党员领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诫勉谈话的报批。诫勉谈话之前,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部门的有关室处列出拟诫勉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常委会或部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对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并向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也可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听取其所作解释,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诫勉谈话后的情况跟踪。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表现作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四)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诫勉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避免重复诫勉谈话。

各单位对其内涉及直属机构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参照上述条款实施。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函询的报批。函询之前,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须将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拟办意见报本机关或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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