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属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等发现,省属学校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学校内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易发多发,有的问题性质还比较严重,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近期,教育部、省纪委通报的数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涉及公款吃喝、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配备办公用房、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营造崇俭尚廉教育生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特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 32号)要求和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做好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清理整改和腾退工作,确保物尽其用,不折腾、不浪费,争取清理整改一步到位。在清理中应执行好以下规定:
1.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的,原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2.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只设上限,不定下限。超上限即违规,不存在超多超少。办公用房面积少了不能补。
3.确须进行隔墙的,要做到实墙实门,不得用玻璃、花盆、移动柜、博古架等作为隔墙,内设的所有功能用房面积都应算在标准内。移动和半空书柜应计算在面积内,固定且封到顶部的书柜不计算在面积内。
4.间隔开的办公用房不能实际仍然由个人使用,必须作为公共用房。
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在分级分类推进中要求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应方式”和“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对未实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应方式和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的单位,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时,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保障单位领导公务出行和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其他规定前,应执行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