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院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二)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对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七条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