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是指我院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院的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审计:
1.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3.对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构应直接参与市场调查。
(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文件审计: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规范性;
3.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4.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三)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招标过程审计:
1.开标程序的规范性;
2.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验收工作审计
1.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包括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和1至2名的专家;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对应验收对象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五)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效益审计
1.所采购物资(工程、服务)的使用效益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