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管理,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我院有关负责人是指我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为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科研教辅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我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我院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我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促进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我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监察审计处、组织宣传部、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学院党委会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详见《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宣传部根据学院党委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三)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七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有关负责人任职的部门、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有关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有关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有关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有关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我院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后勤服务集团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