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2007] 71号 2007年5月10日颁发)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财经制度和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和细化财务管理,完善我院财务预算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对2003年制订的《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促进我院在新形势下的建设和发展。
第一章 经费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一条 经费类别
为了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经费类别有部门包干预算经费、部门职能分管专项费用、部门创收经费、上级财政专项拨款经费、基建经费及其他经费等。
第二条 部门包干预算经费及审批权限
(一)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模式。部门经费支出审核签署的第一经济责任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各系、处、室、工会、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的行政正职,简称部门负责人,下同),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批负第一审核领导人责任。遇部门行政正职空缺,则由主持部门全面工作的副职履行相关职责与职权。所有经费支出或借款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安排本部门的经费支出。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经费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须书面报部门主管院领导、财务处加具意见后,呈报院长审批。
(三)部门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可行列支;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1000元以上,由财务处长审核;日常经费支出或借款3000元以上(接待费1000元以上),报院长审批。遇院长省外出差,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代为履行审批职责,但院长须有书面(授权)委托给财务处备案。
(四)固定资产购置(办公设备、电子仪器设备等,图书购置除外)1000元以上,要求先呈报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时须附有关批准报告,财务处才能接纳审核其购置支出。
(五)劳务费用、专家讲座费用的支出,必须经院长审批;但继续教育短训班的劳务费及财政专项拨款的劳务费,由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审批。
(六)学院正(副)处级干部到省外出差,由院长审批。
(七)使用学院公用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条 部门职能分管专项费用及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