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原则上执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并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省外公务出差或外出开会报销差旅费时须附经院领导批准的通知或会议批文。
第七条凡用部门包干经费出差的,省内出差的差旅费或会议费由部门经费负责人签批。省外出差,学院副处以下人员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分管或联系系部院领导审批。学院正处级以上干部出差由院长审批。凡用学院经费开支的差旅费一律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一律凭有效票据。白条单及自制收据无效,涂改、挖补过的票据无效,票面日期与出差时间不相符的票据无效,票据来源与出差地点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所有报销单据应分类按顺序平整粘贴在粘贴单上,单据总额与差旅费报销单上填写的金额要一致。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院正科级以下人员如因公务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初审,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教学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上每年乘坐飞机不超过一次。如需乘坐飞机,需事前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