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负责的一切教研、科研课题都应列入学院的教研、科研计划,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教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教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参照执行。
第二章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教研项目由教务处管理,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管理。教务处或科研处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负责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列支与报账审核。
第五条教研或科研项目经学院批准立项后,由其项目主管部门向财务处报送有关项目立项的书面文件,项目资料要求有如下内容:1.立项批文(含项目名称);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3.开题与结题时间;4.项目经费来源及项目资金预算。根据上述资料,财务处据此开立项目跟踪账户,并给予资金预算管理及专户核算。
第六条教科研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超出预算的不予报销。如经费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报账。
第七条教研或科研项目开题立项后,财务处把计提各项管理费后的项目经费额度作为该项目可支用的经费金额。若项目追加经费(包括取得资助款或学院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务处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追加经费的来源渠道和金额,并附追加经费的预算及应提取的管理费,财务处计提各项管理费后负责调整相关项目的经费额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可凭在其主管部门领取的《经费使用手册》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教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条教科研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开支(不含仪器设备购置)在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会计科长审核报账,3000元以上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凡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但资产可由项目人保管使用,项目结束后要如数上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结题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结题审核意见书,财务处据此给予办理项目结账手续。项目结余部分的经费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注销原经费使用手册,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封存项目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