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领购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的全部票据统一由财务处管理。
第四条票据种类有以下三种:
(一)服务性收入发票(计税)(正在申办):指《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及《文化体育业发票》。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财政票据):指《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往来收据(校内使用):指《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收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医疗收据》等。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服务性收入发票:对外科技协作、科技开发及科技服务等横向科研收入;会议费收入;文化体育设施出租(含场地出租)收入;其他涉税收入。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1,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属于学历教育并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收取的全日制和成教学生的学杂费: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费收入。
2.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各类入学、等级考试收取的报名费等;代上级主管部门收取的代缴款项;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校与校之间的业务往来款项;校内系部与校级财务之间的业务往来款项: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学生超标水电费:教职工报账时交回的现金;除涉税外的,并按有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往来收据(仅限校内使用):①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事业性收费收据凭单:复印费、检索费、学生上机费;学生证件遗失重做费。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医疗收据仅供校医室使用。
第六条票据的基本联为三联(定额发票除外)。第一联为存根联,作为缴款和核销票据的依据:第二联为交缴款人联,作为付款方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收款方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票据的购买。
(—)《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及《文化体育业发票》须从广州市地税局购买。
(二)《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须从广东省财政厅购买。
(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收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医疗收据》、等须由财务处负责印制。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需要使用的票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使用外单位的收据和发票。
第九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对所购入的票据及时编排并分类登记入库。
第十条票据的领用
(一)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单位,必须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申领票据登记表》(简称《申领表》),并由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领用。
(二)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后的《申领表》方可给申领部门、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并将领用记录及时输入票据管理系统(建议向财政票据中心购买)。
(三)票据的领用,原则上是前账不清,不给领用。
(四)各部门、单位所领用的票据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五)票据填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开具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方可开票,未发生经济业务—律不准开票。
2.开具票据时,应按票据号码依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如开票人或收款人必须写上姓名,不得只写姓,不写名。大小写金额书写要规范。摘要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票据进帐联和交缴款人联上加盖财务印章。
3.开票后,如发生退款,必须收回原票据并开红字票据冲销,同时在原开票的一式三联单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重新开票。
4.《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仅供电脑打印用,手工填写无效。
5.作废票据必须三联并存,不得撕毁。
6.如缴款人不慎遗失票据,财务处在核实后,只能出具已缴费证明,不得重复开票。
7.票据的存根联及进帐联是票据核销与缴款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撕毁。
8.所有票据无论是否使使用完毕均不得跨年度填写使用。
第十—条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必须凭票据的进帐联将款项交财务入账,并且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证实票款相符后,由财务审核人员在其票据封面上签章,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核销后的票据存根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保存:
(二)票据核销时,每本票据的封面内容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起始号码:每本票据第一页号码至最后一页号码。
填写份数:有效XX份,作废X份,空白X份。
收款金额:是指该本票据中有效票据的金额合计。
填票人:是指开票人。
复核人:是指财务审核人员。
(三)所有票据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星期交回财务处核销。如需继续使用的,再办领用手续。
(四)如票据遗失,须向财务处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申明票据作废。
(五)票据核销后,票据管理员必须将核销记录及时输入票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定期清理票据的库存、领用及核销情况。每学期结束前,向各领用部门、单位发出限期核销票据通知。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余额、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票据;
(五)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票据;
(七)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八)开具票物不符票据:
(九)开具作废票据:
(十)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
(十—)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十二)末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
(十四)其他末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票据;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三)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四)自行填开票据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一)丢失票据;
(二)损(撕)毁票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有及票据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五)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六)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反票据规定行为者,视情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严肃处理。并停止该部门、单位的票据开具使用权,收回所有票据。
第十七条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贪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的时间为每周周四(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3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
票据申领表
申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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